王麗麗
  由民間人士主辦的“路遙文學獎”,自發起以來即受到了普遍質疑和路遙女兒強烈反對。眼下,這一評獎依然在爭議聲中如常進行。那麼,以路遙名義設獎,路遙親屬的反對有效嗎?民間人士有權發起全國性的評獎嗎?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薑明安教授,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
  首先,以路遙名義設獎,路遙女兒的反對有效嗎?孟強認為,民事主體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任何民法上的民事權利,然而,圍繞死者的姓名、肖像、隱私、名譽等所形成的利益,仍然受到民法的保護。如果他人要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人格利益,則應當經過死者近親屬的同意,而且不能以有害於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方式來行使。“對於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不僅早已是學界的通識,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確認。”
  孟強說,我國司法機關對於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範圍處於不斷變化發展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和第7條分別規定,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以及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親屬尤其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實際上從侵權之訴主體的角度規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使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
  具體到“路遙文學獎”的設置事件,孟強認為,發起人應當徵得路遙近親屬的同意,才能使用路遙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利益。在路遙的近親屬中,應當首先徵得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同意。在死者近親屬仍然存在時,未經同意使用死者的人格利益,則可能對死者近親屬構成侵權。如果死者近親屬因他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人格利益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其次,針對全國性評獎活動的設置權限和程序,2005年發佈的《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有資格舉辦全國性評獎的單位有兩類,一類是黨和國家機關工作部門(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一類是國家級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除此之外,任何網站、中介組織、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全國性評獎,也不得以各類大賽、評比、排行榜等形式變相舉辦全國性評獎。新聞媒體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須報有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資格的主管部門核准並報中央宣傳部審批。
  薑明安接受記者採訪時稱,這表明我國宣傳主管部門對於全國性評獎活動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不允許未經批准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設置全國性的獎項進行評獎。因此,“路遙文學獎”的合法設置,不僅要徵得路遙近親屬的同意,而且要依照上述管理規定,由有權舉辦的部門和團體來舉辦,或者經有權主管機關審批同意才能進行。
  薑明安稱,從改革的角度出發,如果允許民間機構和個人出資設獎,將社會資金用於鼓勵文化藝術發展、資助文化藝術工作者,於國於民都是好事。“但這種個人設獎的出資,不應大部分依靠社會募集,而應主要由發起人承擔。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獎履行審批備案手續,對於評獎過程、評委專家資質等應加強管理監督。”
  近20年來,各類全國性的民間評獎層出不窮,有些很有公信力,因此也有生命力,而有些則日漸衰敗,甚至淪為一種尋租的工具。對於這樣的社會現實,薑明安認為,目前大量存在的全國性評獎處於不合法狀態這一問題應引起重視,設獎問題應得到立法上的指引,以及有關部門的清理、管理,讓有益的民間評獎合法化,而對渾水摸魚者堅決取締。  (原標題:私設“路遙文學獎”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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